央行:这些行为拟从重处罚

  • 惹眼热点
  • 时间:2024-05-24 13:40:36
  • 浏览:58
  • 评论:0
  • 标签: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裁量基准》共四章二十六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定义、裁量阶次划分、裁量基准适用等事项,主要内容有:

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含义,严格适用要求。《裁量基准》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相关要求,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所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裁量基准》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并按照大体平均分配的原则,对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划分。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授权,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对适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发生次数多、涉案金额大、违法业务占比大、受害人数量大,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执法活动,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后5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七)其他性质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方式。将六大类十余种因素,明确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促进“同案同罚”。同时,细化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

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的规定,明确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履行必要的程序,可以调整适用。另一方面,要求全系统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一共 0 条评论